其實,在我們的文明社會之中,就有一種經過時間錘鍊,專門用來判斷事情真假的方法,我們也經常看到與聽到,那就是我們的司法審判制度。
所以很簡單,當你又聽到了一些說法,不知道該如何判斷時,就這麼想:如果我是一個法官(或陪審團),我會怎麼做?
如果你是法官,當你聽到原告的律師說:「此人惡性重大!」你會這樣就相信嗎?
如果你是法官,當你聽到被告的律師說:「他是被冤枉的!」你會這樣就相信嗎?
當然不會!你會要求雙方律師提出證據,然後根據證據來判斷該說法是否成立。
正反雙方提出所謂的「證據」也可能夾雜著天花亂墜的說法。法官必須能夠撥開迷霧,根據證據找出真相。
但是,我們平常都是不及格的烏龍法官,忽略基本的證據,只是憑著感覺與情緒就做下了判斷,並堅持己見,誤審誤判了許多事情,而受害者首先就是我們自己。
有了判決,就找到真相了嗎?其實沒有。真相已經過去了,我們只能找到真相留下的痕跡(證據)。判決本身不是客觀的事實,而是主觀的看法,基本上是與真相相反的東西。
所以重要的是對證據的真假判斷,有了明確的真假,自然就會做出正確的判斷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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